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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02號
原 告 陳岳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分割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4分之1部分為分別共有,查上開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4分之1係因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資料,被繼承人陳永裕遺產之不動產部分計有13筆,原告之應繼分為36分之1,有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民國106年10月17日新北店地籍字第1064025706號函及提供之繼承登記申請資料可據,而原告前經本院通知於文到10日內說明其應繼分多少,該通知已經於106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迄今未提出說明,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628元(354.74平方公尺×325,000元×1/4×1/36,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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