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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956號
原 告 保時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祥堂等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02元(計算式:40,000元+14,702元=54,7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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