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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事聲字第54號
異 議 人 李豐昇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陳政宇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7年10月4日107年度司促字第1535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債務人為環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資產公司),陳政宇為其代表人,債務人之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萬華區,核屬本院管轄範圍。
司法事務官(下稱司事官)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下稱原處分),非屬適法,爰依法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語,並聲明原處分廢棄。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10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異議人雖主張本件債務人為環球資產公司云云。
惟本件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為陳政宇,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息,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情,此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58號卷《下稱司促卷》第7頁),足證異議人係以陳政宇為債務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故應以陳政宇為債務人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又陳政宇住所地為臺中市豐原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見司促卷第41頁),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異議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核非適法,司事官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
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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