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事聲字第58號
異 議 人 許文達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陳政宇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7年10月4日107年度司促字第1536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65號裁定(下稱原處分)僅以未查明相對人住所而駁回聲請,但異議人與相對人擔任負責人之環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資產公司)間確有契約關係,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並聲明原處分廢棄。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10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豐原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65號卷第65頁),依上開規定,本件專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異議人雖陳報陳政宇送達處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然該址為環球資產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並非陳政宇之住所,不得據此認本院有管轄權。
是異議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司事官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
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