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事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管乃茹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出書狀記載「民事⑻聲請自我廢棄、全院迴避及移轉管轄,抗告及訴救…。」
等語,視為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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