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原告方面:
-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7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 二、陳述:原告自106年7月4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寵物美容工
- 貳、被告方面:
-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二、陳述:兩造於106年6月28日已經合意終止契約,原告也休完
- 參、兩造不爭執與爭執事項:
-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 二、兩造爭執事項:
- 肆、本院之判斷:
- 一、原告於107年6月28日自請離職並預告於107年7月31日離
-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7年6月份薪資35000元,為有理由:
- 三、原告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請求給付資遣
- 四、綜上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7年6月份薪資35,000元,為
- 伍、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
- 陸、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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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店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呂忻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被 告 爵寵寵物沙龍店
法定代理人 何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零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042元(107年6月份薪資35,000元+1個月預告工資35,000元+資遣費16,0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時就預告工資部分變更為10日並依比例計算(計算式:35,000元/月÷30日×10日=11,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7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自106年7月4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寵物美容工作,兩造約定原告每月薪資35,000元。
嗣被告合夥人郭詠宜於107年6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通知原告,因有同事離職,被告日後不再增聘寵物美容師,並要求原告不得臨時請假、每日需延後1小時下班,臨時請假1日視同曠職且需扣3日薪水,嗣經原告考量後認為不合理,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告知被告希望工作至107年7月31日止,然郭詠宜卻要求原告隔日即不用到職上班。
爰請求被告給付107年6月份薪資35,000元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日預告工資11,667元及資遣費16,042元(計算式:35,000元/月×11個月/ 12個月×1/2=16,042元)。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兩造於106年6月28日已經合意終止契約,原告也休完2天假,被告通知原告來領薪水,原告不來領薪水,而至勞資爭議委員會申請勞資協調,其動機可議。
原告所提之原證一第2頁之LINE訊息「妞姐!我確定後續做到七月底…。」
等語留言上方之日期已遭原告塗銷,原告上開訊息之日期為107年06月30日下午2點,且原告於107年6月30日委請同事陳妍廷將原告所有置於被告處之美容工具及私人物品攜回,兩造契約已合意終止等語。
參、兩造不爭執與爭執事項: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自106年7月4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寵物美容工作,每月薪資35,000元。
㈡被告合夥人郭詠宜與原告於107年6月28日以LINE通訊軟體為如附表編號1至6之訊息對話內容;
於107年6月30日下午為如附表編號7至10之訊息對話內容。
㈢原告於107年06月30日委由同事陳妍婷取回原告置放於被告處之所有美容工具及私人物品。
二、兩造爭執事項:㈠兩造之勞動契約是經兩造合意終止?或由被告片面終止?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7年6月份薪資35000元,有無理由?㈢原告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6,042元、預告工資11,667元,有無理由?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於107年6月28日自請離職並預告於107年7月31日離職,經原告與被告合夥人郭詠宜協談後認合意無需預告期間而合意於107年6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㈠依原告於107年6月28日所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line通訊內容「這幾天打算就要跟你們說我只做到7月底喔!我要先休息了。」
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可徵原告早有意離職,而向被告預告只做到7月底而自請離職,並非因被告變更上班時間及請假之工作規則而離職。
㈡又依附表編號9所示LINE通訊內容,原告預告於107年7月底離職乃係為給被告1個月招募員工之預告期間,衡酌郭詠宜之line訊息內容「…上班時間如無法配合…,如無法接受…!妳可以明天就休息到月底!5日再來領薪水。」
等語(如附表編號3內容),其前提係以原告如無法配合變更之上班時間,而建議原告可於6月30日離職,無須預留期間,則若原告不同意郭詠宜所言於6月30日離職,自可表示仍工作至7月31日後離職,惟依原告回覆「好的,但發薪水時還是要請你給我足月的薪水,扣除掉我請假一天,因為這兩天不是我要請假的,是你們叫我休息的。」
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可見原告自願同意提前於107年6月30日離職,且參原告於107年6月30日委由同事陳妍婷取回原告所有美容工具及私人物品等情,原告於107年6月30日離職,係經兩造合意無須預告期間而終止勞動契約,可堪認定。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7年6月份薪資35000元,為有理由:查依原告與被告合夥人郭詠宜之LINE通訊內容,原告工作至107年6月30日,被告同意給付6月份足月薪資,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月份薪資35000元,為有理由。
三、原告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為無理由:㈠按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僱主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受僱人之差勤等各種工作條件,通常訂有共通適用之規範即工作規則,俾受僱人一體遵循。
依我國現況而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雇主所訂之工作規則所規定之內容而定,已成為勞工與雇主間均有合意之一種事實上習慣,除非勞工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否則工作規則之內容就轉化成為勞動契約之內容,而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
又為保護勞工之利益及兼顧雇主經營管理上之必要,雇主單方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時,原則上不能拘束反對之勞工,但如雇主所為不利益變更,為求因應社會與經營之需要,而有統一或劃一變更工作規則時,其變更並具有「合理性」時,則應例外地得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㈡查工作時間及請假規則乃屬工作規則之一部分。
本件被告因有員工離職,為經營成本考量不再增聘員工,而變更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11時至下午7時(原工作時間為中午12時至下午8時),並要求原告不得臨時請假,茲審酌被告變更工作時間提前1小時上下班,變動不大,又被告員工數僅1、2人,員工臨時請假勢必影響人力之支援調配,且請假須事先提出申請向主管請假,乃一般企業之常規,被告基於縮減人力支情事變更而為工作時間及請假規則之變更,兼顧被告經營管理上之必要,應認其變更具有合理性。
又勞工與雇主間通常具有人格上從屬性,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被告規定員工不得臨時請假,如有臨時請假視同曠職須扣3日薪水,核屬違反工作規則所為懲戒。
再酌之上開工作時間之變更及不得臨時請假之工作規則、未經准假而臨時請假視同曠職,曠職1日扣3日薪資等內容,並無何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之處,亦無違反保護勞工權益之處,且為被告規範、管理員工按時上、下班所需,尚難認有違法。
況於被告之合夥人郭詠宜告知原告上開工作時間之變更及請假規定時,原告並未為反對,而稱「這幾天打算就要跟你們說我只做到7月底喔!我要先休息了。
那7月就恢復原來時間12點上班囉」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且被告尚無因原告有臨時請假而對原告為扣薪之懲處行為,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不當扣薪之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法令等情事,原告據此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核無理由。
四、綜上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7年6月份薪資3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計算書:
┌──────┬───────┬────────────┐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部分敗訴,故訴訟費用│
├──────┼───────┤中407元由被告負擔,餘593│
│合 計│ 1,000元 │元由原告負擔。 │
└──────┴───────┴────────────┘
附表
┌─┬─────┬────┬─────────────┬───┐
│編│時 間 │line訊息│ 對話內容 │備註 │
│號│ │對話人 │ │ │
├─┼─────┼────┼─────────────┼───┤
│1 │107年 │被告合夥│艾菲(陳妍庭)做到這個月30│本院卷│
│ │6月28日 │人郭詠宜│號那我打算不再請美容師,所│第17頁│
│ │下午7:38 │ │以以後會剩下我和你,那之後│ │
│ │ │ │我去接狗剩下你一個人身體撐│ │
│ │ │ │得住嗎?另外何先生要求七月│ │
│ │ │ │開始不可以臨時請假,如果臨│ │
│ │ │ │時請假就視同曠職扣三天薪水│ │
│ │ │ │、遲到10分鐘以上也會扣薪水│ │
│ │ │ │、7點才能下班,所以這一點 │ │
│ │ │ │我先讓你知道? │ │
├─┼─────┼────┼─────────────┤ │
│2 │6月28日 │原告 │這幾天打算就要跟妳們說我只│ │
│ │下午7:46 │ │做到7月底喔!我要先休息了 │ │
│ │ │ │。 │ │
│ │ │ │那7月就恢復原來時間12點上 │ │
│ │ │ │班囉 │ │
├─┼─────┼────┼─────────────┤ │
│3 │6月28日 │郭詠宜 │忻庭謝謝你的這一年的付出!│ │
│ │下午8:07 │ │上班時間如無法配合本店的規│ │
│ │ │ │劃,本店將無法接受這樣的提│ │
│ │ │ │議!如無法接受也請你另謀高│ │
│ │ │ │就!謝謝你!你可以明天就休│ │
│ │ │ │息到月底!5月再來領薪水。 │ │
├─┼─────┼────┼─────────────┤ │
│4 │6月28日 │原告 │好的,但發薪水時還是要請妳│ │
│ │下午8:34 │ │給足月的薪水,扣除掉我請假│ │
│ │ │ │一天,因為這兩天不是我要請│ │
│ │ │ │假的,是你們叫我休息的。 │ │
├─┼─────┼────┼─────────────┤ │
│5 │6月28日 │郭詠宜 │會的 │ │
│ │下午8:34 │ │ │ │
├─┼─────┼────┼─────────────┼───┤
│6 │6月28日 │原告 │明天我還是會去拿我的工具。│本院卷│
│ │下午8:35 │ │ │第19頁│
├─┼─────┼────┼─────────────┼───┤
│7 │6月30日 │原告 │妞姐!我確定後續做到七月底│本院卷│
│ │下午2:25 │ │,那因為我這日一是排休假的│第 19 │
│ │ │ │,妳提到後續是七點下班,因│、75頁│
│ │ │ │為以前上班時間是12點到八點│訊息截│
│ │ │ │(工作八小時),那妳要改成│圖、第│
│ │ │ │七點下班的話,那就是我必須│84 頁 │
│ │ │ │要11點上班囉,這樣才滿工作│筆錄 │
│ │ │ │八小時阿,這我可以配合的,│ │
│ │ │ │所以下週二7/2我就改成11點 │ │
│ │ │ │上班了喔! │ │
├─┼─────┼────┼─────────────┼───┤
│8 │6月30日 │郭詠宜 │抱歉妳已經同意離職公司也讓│本院卷│
│ │下午3:00 │ │妳休了兩天假,妳日一也未排│第19頁│
│ │ │ │休,我們不是慈善事業不是妳│ │
│ │ │ │要如何就如何,希望妳能了解│ │
│ │ │ │妳是領公司的薪水就必須遵守│ │
│ │ │ │公司的規定,如還有問題請打│ │
│ │ │ │電話給何先生00000000 00。 │ │
├─┼─────┼────┼─────────────┤ │
│9 │6月30日 │原告 │我是提出做到七月底離職阿,│ │
│ │下午3:03 │ │提前一個月說是為了讓妳店裡│ │
│ │ │ │也有緩衝時間可以找人。 │ │
├─┼─────┼────┼─────────────┼───┤
│10│6月30日 │郭詠宜 │謝謝妳的體恤我一個人綽綽有│本院卷│
│ │下午3:17 │ │餘,妳前幾則訊息已經明確爽│第21頁│
│ │ │ │答應離職,何先生也請會計師│ │
│ │ │ │辦理離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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