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司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進益等十五人間聲請調解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未表明全體相對人之姓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查報相對人姓名、住居所及其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該項補正函已於107年8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