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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司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藍長慶等8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藍長慶等8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主張代位相對人相對人藍長慶等8人分割渠等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惟查,聲請人並未釋明對相對人藍長慶等8人有何怠於行使權利而合於代位請求之情形,能否逕為聲請調解已非無疑;
況究其聲明主張內容觀之,相對人等之公同共有不動產分割請求權係專屬相對人等8人權利之行使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實屬民法第1164條之分割權,性質上為形成權,不得做為調解之標的,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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