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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司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孟涵、朱**、朱陳美、朱麗花間請求107年度店司調字第333號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並變更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其訴訟標的為撤銷權,性質上為形成之訴,不能為調解之標的,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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