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司調,427,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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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司調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周斧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卿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與相對人間之票款紛爭,未提出相對人之住址,狀附票據亦無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住址,致本院亦無從查詢相對人戶籍地址。

本件調解既無法通知相對人到庭進行,未有成立調解之可能,足認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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