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小,1156,2018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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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雄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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