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小,1250,201903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250號
上 訴 人 詹正福

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月2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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