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303號
原 告 名揚四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文台
訴訟代理人 王允莉
被 告 林春銀
訴訟代理人 陳昱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提出㈠名揚四海大廈選舉第105年度管理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㈡105年管理委員會推選主任委員之會議記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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