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32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陳嘉佑
林湘庭
陳信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編│計息本金(新│利息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
│號│臺幣) │ │ │
├─┼──────┼────────────┼─────────────┤
│一│5393元 │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8 │自107年3月1日起至107年8月 │
│ │ │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1.15│23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
│ │ │%計算。 │算。 │
│ │ ├────────────┼─────────────┤
│ │ │自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自107年8月24日起至107年8月│
│ │ │止,按週年利率4.16%計算 │31日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
│ │ │。 │算。 │
│ │ ├────────────┼─────────────┤
│ │ │ │自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二│5688元 │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8 │自107年3月1日起至107年8月 │
│ │ │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1.15│23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
│ │ │%計算。 │算。 │
│ │ ├────────────┼─────────────┤
│ │ │自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自107年8月24日起至107年8月│
│ │ │止,按週年利率4.16%計算 │31日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
│ │ │。 │算。 │
│ │ ├────────────┼─────────────┤
│ │ │ │自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三│1284元 │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8 │自107年3月1日起至107年8月 │
│ │ │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1.15│23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
│ │ │%計算。 │算。 │
│ │ ├────────────┼─────────────┤
│ │ │自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自107年8月24日起至107年8月│
│ │ │止,按週年利率4.16%計算 │31日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
│ │ │。 │算。 │
│ │ ├────────────┼─────────────┤
│ │ │ │自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 │ │ │
├─┼──────┼────────────┼─────────────┤
│四│1284元 │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8 │自107年3月1日起至107年8月 │
│ │ │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1.15│23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
│ │ │%計算。 │算。 │
│ │ ├────────────┼─────────────┤
│ │ │自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自107年8月24日起至107年8月│
│ │ │止,按週年利率4.16%計算 │31日止,按週年利率0.416%計│
│ │ │。 │算。 │
│ │ ├────────────┼─────────────┤
│ │ │ │自107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0.832%計算。 │
├─┴──────┴────────────┴─────────────┤
│本金合計:1萬3649元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