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592號
原 告 劉家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秀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賴秀美可受送達之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之事實理由(如借據等)及相關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