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小,1628,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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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62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陳柏翰
被 告 蘇舜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644元,及自民國106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嗣於108 年1月15日言詞辯論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3,6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次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4 年8 月24日起分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惟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共積欠73,644元(包含門號0000000000所積欠電信費12,551元、提前終止租約之補償款11,220元;

門號0000000000所積欠電信費8,093 元、提前終止租約之補償款17,502元;

門號0000000000所積欠電信費6,752 元、提前終止租約之補償款17,526元),被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又遠傳電信公司已於102 年12月1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契約關係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3,6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3 份、行動電話/ 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3 份、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3 份、繳費通知單、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電信費帳單等證據資料為證,原告請求給付73,644元,經核屬實。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

準此,據原告所提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所積欠之電信費共計73,64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此為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7年11月26日(107 年11月15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參見本院卷第4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併予說明。

五、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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