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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4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蔡玲美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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