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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新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東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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