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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56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黃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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