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小,602,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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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60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張聖忠
被 告 陳品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倘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予補正者,應依前開規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前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附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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