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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80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被 告 蔡金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蔡金鎮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發生地及被告均為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聲請移送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發生地均為新北市新店區,屬本院管轄轄區,聲請人聲請將本案移轉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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