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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建簡字第18號
原 告 生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送達代收人 李裕珍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羅文彥
被 告 袁震鑫
訴訟代理人 袁錦澔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震鑫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3,1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58,6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原告擴張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58,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980元,尚應補繳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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