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簡,1028,20181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梅鈺鳳


梅禔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瑋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