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37號
原 告 臺北市文山區武功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邱雅莉
訴訟代理人 蔡聯欣律師
胡耕菱
被 告 楊能郎
楊浩健
楊皓鈞
前列三人兼
訴訟代理人 楊金水
前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張雅惠
馮慧君
楊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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