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簡,1255,2019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楊明珠
楊和廉

楊欽蘭
楊欽香
兼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和慶

被 告 危桂英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1日下午3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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