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簡,1320,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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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店簡字第13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官小琪
陳天翔
被 告 韓芮宜 原住新北市○○區○○路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萬88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嗣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請求其中之違約金500元,請求金額變更為49萬8364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原告主張:

㈠兩造間於105年3月29日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並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倘逾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即喪失期限利益,並依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

但被告未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消費款10萬7723元及利息1958元,共計10萬9681元,消費款部分並應按約定利率計算利息。

㈡兩造間於105年10月6日成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下稱系爭信用貸款契約一),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0月6日起至112年10月6日止,借款金額為36萬元,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1.07加碼週年利率10.99%共計12.06%計付,如被告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喪失期限利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於107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前開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借款本金31萬9608元。

㈢又兩造間於105年5月5日成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下稱系爭信用貸款契約二),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5日起至108年5月5日止,借款金額為15萬元,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1.07加碼週年利率12.14%即13.21%計付,如被告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喪失期限利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於107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前開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借款本金6萬9075元。

㈣是被告共積欠伊信用卡消費款、信用貸款及已發生之利息共計為49萬83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爰依系爭信用卡契約、系爭信用貸款契約一及二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本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還款交易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48頁);

且被告並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為爭執,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系爭信用卡契約、系爭信用貸款契約一及二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萬83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原告得為假執行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編號│項目                │計息本金(新│利息起算日(民國)              │週年利率│
│    │                    │臺幣)      │                                │        │
├──┼──────────┼──────┼────────────────┼────┤
│ 一 │信用卡(卡號:      │5萬4874元   │自107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54%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5萬2849元   │自107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 二 │小額信用貸款        │31萬9608元  │自107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2.06%  │
├──┼──────────┼──────┼────────────────┼────┤
│ 三 │小額信用貸款        │6萬9075元   │自107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1%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 元
合 計 5,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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