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簡,1429,201910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429號
上 訴 人 堃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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