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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76號
抗 告 人 張家銘
高潔瑩
范光懿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偉全等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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