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簡,958,2019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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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958號
上 訴 人 吳采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移轉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7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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