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楊珍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明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如附表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 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1,80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5,000元×12月÷10%=1,800,000元)。
二、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6 年10月15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000元之部分,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三、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時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000元違約金之部分,為附帶請求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00,0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