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補,251,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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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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