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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33號
原 告 李勳
訴訟代理人 陳奕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思正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4,12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88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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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訴之聲明 │ 價額/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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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應將臺北市│左列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現值為:│左列不動產之│
│ │文山區實踐段三│每平方公尺單價134,000 元×面積│每平方公尺單│
│ │小段607 地號土│95.18㎡(層次面積69.44㎡+陽台│價係參酌106 │
│ │地暨其上同段15│5.82㎡+露台18.36㎡+花台1.56 │年1 月間臺北│
│ │10建號建物所有│㎡)=12,754,120元(元以下四捨│市文山區一壽│
│ │權移轉登記與原│五入) │街20巷1 至30│
│ │告 │ │號之不動產交│
│ │ │ │易價額查詢結│
│ │ │ │果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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