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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70號
原 告 何進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邦、趙添財、諾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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