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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事聲字第3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采舒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郁展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好拾光2.0即黃志遠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於108年4月24日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好拾光2.0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好拾光2.0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4,784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4月24日以異議人提出債務人名稱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並無該公司資料,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4月15日裁定命異議人補正相對人之全名及確認統一編號究為00000000?或00000000?異議人於108年4月22日陳報狀補正後,司法事務官認聲請人仍未釋明相對人正確之全名及統一編號,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聲請。
異議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之108年4月30日具狀對該駁回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後段規定,送請本院裁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確認為好拾光2.0,統一編號為00000000,可於財政部稅務公示資料查詢等語,並聲明:撤銷原裁定。
三、經查,異議人主張相對人全名稱為好拾光2.0(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黃志遠,已經異議人於108年4月22日補正在卷(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卷第77頁),並有異議人提出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人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網頁可稽,惟因相對人為乃獨資商號,是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公示資料無法查得相對人商號資料。
本院司法事務官未察,以異議人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而未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復未依108年4月15日裁定於7日內補正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尚有未洽,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本院非訟中心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分,以符法制。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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