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勞訴,2,202008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左婉芬
葉亞如

李樹愛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恆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上訴人左婉芬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計算式:本訴敗訴部分36,000 元+反訴敗訴部分51,000 元=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上訴人葉亞如部分核定為538,809元(計算式:本訴敗訴部分36,000 元+反訴敗訴部分502,809 元=538,8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
上訴人李樹愛部分核定為83,255元(計算式:本訴敗訴部分36,000 元+反訴敗訴部分47,255 元=83,2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3人各自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