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司補,323,2019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補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吳棋豪
相 對 人 林清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償還貨款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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