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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補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高逸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振焜等間土地共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零壹拾肆元整【計算式:{面積(1,251+388+917+771+2,328+150+1,072+1,266+242+970+1,232+3,235+189+800)×公告現值800+面積1×公告現值16,700}÷5公同共有持分÷7各共有人所受利益=339,014】,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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