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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張發勝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律師費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1,025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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