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吳興霖
聲 請 人 吳梁竹妹
聲 請 人 吳平妹
聲 請 人 吳進泉
相 對 人 魏福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