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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牛秉遠、牛○○聲請回復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牛○○應塗銷於民國100年8月19日經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及361建號不動產回復為牛○○及牛秉遠公同共有之狀態。
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於108年2月23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興隆派出所,已於3月5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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