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司調,23,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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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曲志中

相 對 人 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郝**應塗銷於民國98年11月25日經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3872建號不動產回復為郝**及曲志中公同共有之狀態。

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郝**於108年3月8日合法送達,曲志中則於108年3月12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已於3月22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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