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楊怡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請求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王詩影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其於民國108年8月25日死亡後,屬於遺產之勞工退休金經繼承人即相對人楊儀茹領取,為請求確認王詩影遺產數額爰聲請調解等語。
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相對人於108年12月23日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