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司調,671,2019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明仁、陳忠益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明仁尚欠聲請人新台幣185,716元及利息未清償。

相對人許明仁之不動產上設有一順位高額抵押權,遠高於不動產價值,以致聲請人無執行實益,該抵押權是否存在及餘額為何,對聲請人權益影響甚鉅,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函請相對人陳報就本件聲請是否同意調解,該函分別於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19日送達相對人住所,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然相對人迄今未予陳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調解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