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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期森(原名曹迎曦)、曹承曦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曹期森(原名曹迎曦)尚欠聲請人新台幣578,952元及利息未清償。
相對人曹期森(原名曹迎曦)之被繼承人留有不動產,相對人曹期森(原名曹迎曦)如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該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曹承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將不動產分割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函請相對人就本件聲請調解之內容陳報意見,然相對人曹承曦具狀表示不接受調解等語,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調解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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