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小,1018,2019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訴訟代理人 吳孟恒

被 告 蔡旻珈

法定代理人 謝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88號),並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360元,及自107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22日向訴外人昇輝機車行,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因購車款不足,遂向原告辦理新臺幣(下同)58,800元之購車貸款,經原告核准撥貸,雙方約定自106年9月25日起,以每月25日為期,每期給付3,920 元,共分15期清償,詎被告僅繳付7 期分期貸款後,即拒依約繳付,被告明知其未完納貸款前,系爭機車仍為原告所有,惟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犯意,於106 年10月18日違反約定,將系爭機車以30,000元出售予他人,原告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等情。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審簡字第545號判決認定屬實,判處被告拘役50日在案,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在卷可稽。

又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三、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

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經原告起訴催告後,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

惟原告未舉證證明兩造就遲延利息有另為約定之事實,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無據。

從而,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