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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019號
原 告 許鳳庭
被 告 陳台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新北市私立嘉瑄幼兒園(下稱系爭幼兒園)負責人之媳婦。
因原告4 歲的孩子在就讀系爭幼兒園期間,曾發生遭老師不當管教,因而害怕上學,經原告向園方反應並要求觀看攝影機,惟園方僅回覆並未裝設攝影機,致原告無法查證,嗣因孩子罹患其從未得過之眼結膜炎,需要定時點藥照顧,故請假幾日,卻於復學當日晚上,被園方要求立即退學,園方將全數退還學費等情事,故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3日在個人臉書粉絲頁刊登標題為「嘉瑄幼兒園-媽媽與孩子在嘉瑄幼兒園的故事」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陳述子女在該幼兒園遭不當管教之事,並刊登包括子女害怕上學而躲入衣櫃等相關照片,原告另於108年12月22日凌晨3時24分許,將原發佈於粉絲頁中之上開文章及照片分享至臉書社群網站爆料公社社團後,被告竟於107 年12月22日上午10時至下午4 時許以臉書帳號「陳芊云」名義,在爆料公社社團留言「只想抵毀園方跟要錢!」、「媽媽教導小孩扭曲事實」、「小孩不想晚留不想上學而去捏造」、「叫自己小孩躲衣櫃裝可憐」等語(下合稱系爭言論),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原本之病情惡化、身心痛苦異常,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言論確係被告登載於爆料公社社團,惟系爭言論僅為被告針對原告貼文與其他網友互相發表個人意見,當初是原告先在網路上不實誹謗幼兒園,被告見爆料公社社團也許多民眾留言,所以也在該社團發表意見,被告的留言從未與原告為任何交談或在留言提到原告,且爆料公社既為200 萬人關注之公開社團,該社團本身應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地方等語置辯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於臉書社群網站爆料公社社團以「陳芊云」之暱稱發表系爭言論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文章之列印頁面及相關留言截圖(見本院卷第19至33頁)可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惟被告對原告之請求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為系爭言論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0,000 元,有無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可為參照)。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而名譽係開放概念,一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
又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另陳述之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即足當之。
又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爆料公社」社團分享之上開文章,除其指控系爭幼兒園子女遭系爭幼兒園老師毆打肚子及害怕上學等文章外,尚有內容包括1 名幼兒坐在衣櫃內低頭靠於雙膝上之照片及系爭幼兒園市招之照片(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足使他人產生系爭幼兒園有不當管教幼兒之疑慮。
且原告轉載系爭文章及照片至「爆料公社」社團後,有高達5 千餘人點閱,並有多位網友發文抨擊系爭幼兒園,有該貼文列印頁面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至35頁),足認原告轉載之文章內容確足使他人對系爭幼兒園產生負面評價。
而被告之系爭言論係為回應網友「Jing Chen」、「蔡榮明」等人於原告貼文下方之留言(回應內容如附表所示),觀諸被告如附表所示留言內容,並未提及足資辨別原告真實身分之相關文字,且係先對上開不當管教爭議進行說明後,始對原告刊登系爭文章內容之動機提出質疑。
況原告前曾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檢舉系爭幼兒園有對其子女不當管教情事,經新北市教育局介入調查後,以106年8月7日新北教幼字第1061489134 函函覆稱:「....未發現有不當管教之情事....」等語,有該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9頁)。
而原告亦自陳:「106 年7月20日小孩被幼兒園退學當天,我跟教育局說這件事情,我有說沒有去驗傷,他們沒有攝影機,後來教育局去他們幼兒園查,因為沒有攝影機所以查不到資料。
之後請幼兒園老師寫報告,依老師的告回覆說他們沒有不當體罰。
因為我不能接這件事,所以才去網路的親子社群講這件事情。」
等語(本院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見原告未能提出相關事證,且於教育局介入調查並函知查無不當管教之情事後,仍於社群網站貼文指述幼兒園有不當管教之事,則被告於回應網友「Jing Chen 」、「蔡榮明」等人時,臆測原告貼文係別有所圖,並質疑照片中之幼童係依他人指示而躲入衣櫃,難認其言論係專為使原告名譽受損而任意詆毀,且依上開證據資料所示,被告雖不能證明其系爭言論內容為真實,但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依前揭說明,難認被告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原告名譽。
(三)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被告系爭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難遽認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核與本案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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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留 言 內 容 │
├──┼────────────────────────┤
│一 │Jing Chen:「真的是不能忍可惡至極」 │
│ │陳芊云:「Jing Chen 這是嘉瑄小朋友的家長看不下 │
│ │ 去出面澄清 教育局跟法官都是站園方這邊 │
│ │ 的 如果是事實的話開庭這家長怎麼就不敢 │
│ │ 講話?私下用這種爛招詆毀園方在教室外面 │
│ │ 打學生?外面是巷子一堆人會路過 請問如 │
│ │ 果真的要打會跑到大庭廣眾下打嗎?而且完 │
│ │ 全沒有驗傷單沒有證據!這家長一而再再而 │
│ │ 三的改文章內容 放新的照片叫她女兒躲衣 │
│ │ 櫃 真的是天才 怎麼不去當導演?請問一 │
│ │ 下 如果真的是事實 有必要一直改文章刪 │
│ │ 照片嗎?還有 請不要在那邊聽信家長一方 │
│ │ 的話我只能說你們只聽一方的說詞 這樣對 │
│ │ 園方造成很多的傷害 今天小孩被打?請問 │
│ │ 有驗傷單有證據嗎?就聽信家長在那邊胡說 │
│ │ 八道嗎?把自已小孩叫進去衣櫃裝可憐!然 │
│ │ 後你們就信以為真?請去問其他在這家幼稚 │
│ │ 園的家長 園方是怎樣對待小孩的 如果真 │
│ │ 的像她所說 這家幼稚園還能經營20幾年嗎 │
│ │ ?根本只想詆毀園方跟要錢!請不要再聽信 │
│ │ 家長的話!然後情緒發言謝謝」 │
│ │陳芊云:「Jing Chen 我小孩在嘉瑄托嬰被養得肥肥 │
│ │ 胖胖 如果真的有問題 我這個媽媽也不會 │
│ │ 坐視不管 我根所有媽媽一樣愛自己的小孩 │
│ │ 每個小孩都是媽媽的寶 但我覺得這種東西 │
│ │ 聽信單方說詞對園方真的傷害很大 今天或 │
│ │ 許只是小朋友不想去上學找一堆理由來騙家 │
│ │ 長 小朋友都會這樣」 │
├──┼────────────────────────┤
│二 │蔡榮明:「不管怎樣,一個那麼小的孩子會躲在衣櫃已│
│ │ 經是很大的傷害了」 │
│ │陳芊云:「蔡榮明 怎麼確定不是媽媽叫她躲進去為 │
│ │ 了拍照?」 │
│ │蔡榮明:「陳芊云 那也是一種傷害阿」 │
│ │陳芊云:「蔡榮明 那是媽媽自導自演吧……」 │
│ │蔡榮明:「陳芊云 如果真是那樣不就是在教導小孩扭│
│ │ 曲事實,那不是傷害是什麼」 │
│ │陳芊云:「蔡榮明那是媽媽教導小孩扭曲事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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