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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OO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OO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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