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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2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OO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OO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康立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08年11月29日將該裁定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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