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小,14,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4號
原 告 達觀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小燕
訴訟代理人 呂立德
被 告 李居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本件管理費計算式
107年3月至108年3月,共13個月。
900元×13個月=1萬1700元。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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