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小,1761,2020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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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7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坤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治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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